保定学院工会
教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1日 工会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职工文化建设,充分合理利用学院资源,引导、规范教职工文体协会的活动,提升教职工文体协会的竞技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工会具体指导下,由教职工自愿组建的群众性非营利性文体活动组织,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活动内容要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健康,具有思想性、娱乐性、趣味性,有利于促进教职工的交流与沟通,有利于教职工娱乐身心和增强体质。通过活动开展的陶冶教职工情操,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章 协会的成立及会员权利义务
第四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由共同兴趣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倡议,制定协会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向院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组建成立。
第五条 协会发起时人员不得少于15人。
第六条 会员条件
(一)本校在职教职工,身体条件符合所参加协会的活动要求。
(二)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履行会员义务。
(三)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文体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向文体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有权监督文体协会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文体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参加文体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文体协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和条件
第九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若干人,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由协会成员或代表推选产生,原则上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任。
第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热心协会工作,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
第四章 协会的管理
第十二条 每个协会成员必须办理入会手续,填写入会登记表,报院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院工会每年根据协会工作开展情况,支持每个协会一定的活动经费(额度视参加人数而定,一般每人次原则上不超过50元;各协会每年可申请代表学院参加一次由省、市专业协会组织的比赛,其中在保定的比赛一般每人次原则上不超过300元;在其他市的比赛每人次原则上不超过800元。)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协会,不给予经费支持。各协会在安排活动前应和工会进行沟通,赛后安排专人撰写新闻稿一篇并附活动照片若干一并交到院工会。
第十四条 协会的活动经费来源要明确,要有专人管理,做到账目清楚,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十五条 各协会每年应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工作,通报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年初要向院工会提交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年终要报送工作总结。院工会定期对文体协会工作进行检查,各协会要主动接受院工会的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因下列原因之一,院工会将予以撤消: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
(二)年度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三)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经批准,擅自成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