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2016年3月21日工会委员会和经审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
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会员会费,做到勤俭节约、科学规范、群众满意,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河北省总工会落实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和《河北省总工会关于修订〈落实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独立管理原则。根据《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经费设立独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二)遵纪守法原则。工会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工会法》、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三)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开支要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的开支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按上级规定编报和执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五)民主管理原则。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工会和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六)服务教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把更多的经费用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上,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教职工。
二、工会经费的收入范围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基本工资的0.5%)。分工会将收缴的会员会费交到学院财务处工会银行账户,由院工会为各分工会建立账目,统一管理,分工会开展活动自主掌握使用。
(二)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院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按工会会员工资总额的2%拨付给工会的经费(40%上交市总工会,60%拨付院工会)。
(三)学院行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捐款收入等)。
三、分工会掌握使用的经费
(一)会员个人缴纳的会费。
(二)院工会下拨给分工会自主活动的经费。
四、工会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职工活动费支出。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支出,工会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等;“三育人”、师德先进个人、服务标兵等先进教职工的评选表彰及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的法律、政治、科技、业务等各种知识培训。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的业余文体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的服装费、奖励费以及评委裁判的酬金;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参加县区级以上地方和产业工会、企业集团工会组织的大型文体比赛,确需为参赛者购买比赛所需运动用品的,按上级工会文件规定标准掌握。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的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举办的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订阅的图书、报刊以及资料费等;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
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技能竞赛以及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开支,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评出的获奖者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凡主办单位已经给予奖励的,基层工会不再重复奖励。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职工维权费支出。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业务费支出。用于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 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五)由工会组织的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和慰问等支出。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慰问品标准严格控制在省总工会文件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六)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七)上解经费支出。
(八)其他支出。用于以上项目之外的必要支出(如捐款支出等)。
五、工会经费的报销审批
(一)工会经费的报销审批严格按照《工会法》、工会财务制度执行。
1.用于报账的原始凭据不得涂改、挖补,对于整批大宗的购物发票,要附明细清单,列明数量、单价和金额。
2.凡是报销的票据,要分类粘贴原始票据。
3.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范围。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1000元以上的对外公务支出,使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特殊情形,经办人写明事由,经工会主席同意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4.购买物品属于固定资产,需凭购货发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方可报销。
5.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培训费报销审核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设备租赁,大型修缮,基本建设等重大支出项目管理与控制参照《保定市工会内部财务控制规范(试行)》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坚持工会主席“一支笔”、分级审批制度。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项目,由工会主席签字审批;开支1000元以上的项目报工会主管院领导并按学院财务管理规定逐级签字审批。
(三)报销程序。
1.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2.分工会主席在验收人处签字,并注明用途;
3.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4.到院工会登记,工会主席在负责人处审批签字;
5.送院财务处会计审核、报销;
6.出纳复核后办理付款手续。
六、工会经费不准用于以下项目开支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三)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四)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五)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六)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七)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七、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经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