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18-04-23 点击数:

 

保定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年4月20日保定学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执行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履行教代会有关职权并对其负责。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为保证教代会执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做到议事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遵循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保定学院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讨论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重要事项;
(二)讨论落实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三)听取和讨论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的汇报;
(四)拟定、修改、解释学院教代会实施细则,并监督该细则的执行;
 (五)选举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 
(六)在委员调离或退休、或按规定应增加执委会委员时,可选举增补委员; 
(七)筹备教代会换届大会,主持教代会年度会议,讨论教代会年度会议有关事宜;
(八)讨论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工作;
(九)讨论通过需要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执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主任、副主任商量确定,并向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提前印发给执委会委员,就议题做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好议事准备。
 第七条  召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时,到会人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根据会议议题和需要,议题涉及到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主任(副主任)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可作必要的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如有需要形成决议的事项,必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表决方式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其它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院工会整理成会议纪要,经教代会执委会主任签发后对外公布。
 第十条  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沟通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院工会负责向其转告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院工会对执行情况督办落实,并及时向教代会执委会反馈督办结果。
 第十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成员要遵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注意保密。
 第十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或其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议事规则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教代会执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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